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1-18 16:37 信息来源:fymhj 访问次数:8668 字体大小: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6号《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协助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履行信息汇总与综合协调职责。  民航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本部门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值守机构,负责接报、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发生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应急值守机构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值守机构建立必要、可靠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工作机构,负责联系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向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值守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的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管理相关民航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民航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时,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民航管理部门不能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需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时,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民航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处置指挥。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民航运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地区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跨地区运营的航空服务保障公司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民航局备案,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适用的情境条件,并根据其性质、特点、影响、应对需要,明确工作原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指挥与运行机制,规定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环节的操作程序、相关标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应急预案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工作指导。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演练的周期应当在预案中明确规定。  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预案演练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与民航重要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制定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必要的容灾备份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加强运行管理,及时发现影响民用航空安全与正常的不利因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隐患,防止和减少由于民航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民航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航应急工作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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