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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858143/202403-00058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3-2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4-03-26
标       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关  键 词: 皖财建〔2019〕870号 浏览次数: 3370
有 效 性: 有效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6 09:45 字体大小: [ ]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内各民航机场,各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航事业发展,引导国(境)内外航空企业开发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航空市场发展实际,我们对《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251号)进行了修订,增加航空货代货运增量补助、航空卡班运输补助、空管专项扶持补助条款,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9815


 

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开发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航空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培育我省航空运输市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培育航空运输市场。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各机场负责与有关航空公司商谈签订航线航班补助协议,督促航空公司履行协议,审核航班执行率,协助航空公司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其中客运补助每半年审核兑现1次,货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和空管专项扶持补助每年审核兑现1次。

第五条  补助范围。重点用于客运补助、货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空管专项扶持补助和促进安徽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客运补助。

1.定期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新增、恢复或加密,下同)定期客运航线航班,并且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班期执飞周期满足冬春季或夏秋季一个航季以上的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按以下标准补助:国内定期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4万元,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5万元,亚洲区域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8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且补助资金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的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且一个航季内执飞航班量达8班(16架次)及以上的,每班补助不超过3万元,且补助资金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二)货运补助。

1.货运航线航班补助。对新开(含临时货运包机)的货运航线航班,并且按照航班时刻计划执行的始发或经停本省相关机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全年不少于40班,国际航线全年不少于15班的全货机航班,按以下标准补助: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8万元;亚洲区域性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20万元;洲际航线每班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且补助资金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2.货运增量补助。对机场年度货邮吞吐量增量部分,每吨补助不超过2000元。

3.航空货代货运增量补助。补助范围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增量测算,标准如下:增量部分在500吨(含)以下的,每公斤补助0.5元;增量部分在700吨(含)以下的,超出500吨部分每公斤补助0.6元;增量部分在1000吨(含)以下的,超出700吨部分每公斤补助0.7元;增量部分在1000吨以上,超出1000吨部分每公斤补助0.8元。

4.航空卡班运输补助。补助范围为省内民航运输机场运输出港航空货邮的运输单位。补贴标准按照产生的地面运输费用给予补助,标准如下:100公里(含)以下的,不予补助;101200公里(含)区间的,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2元;201400公里(含)区间的,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4元;401600公里(含)区间的,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6元;601公里以上,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

(三)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以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对航空企业在本省相关机场新增过夜飞机给予补助。新增过夜飞机全年须在省内机场执飞满200天,且每天在过夜机场飞行不少于4个起降架次。当年度根据机型给予每架100-300万元的客货运补助,且补助资金不高于市级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

(四)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根据异地城市候机楼新增客运量给予每个异地城市候机楼不超过15万元补助。

(五)空管专项扶持补助。补助对象为民航安徽空管分局。重点用于提升省内民航运输机场空管保障水平,促进省内民航运输机场主业发展。省内民航运输机场负责与民航安徽空管分局签订补助协议,督促相关方履行协议,审核实际执行情况,协助相关方申请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以年度民航安徽空管分局向省内民航运输机场提供空管专业信息和技术支持服务,帮助省内民航运输机场提升航班放行正常率和服务品质,满足民航局调增航班量相关正常性指标后,酌情按照增量给予补助。

(六)促进安徽民航发展的其他项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民航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客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内各机场、市航空办、市财政局的审核确认件;4.航线航班飞行班次、客座率等运营情况;5.市级政府部门或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货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内各机场、市财政局的审核确认件;4.航线航班飞行班次、运输量等运营情况;5.市级政府部门或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内各机场、市航空办、市财政局的审核确认件;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四)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旅客运输量证明材料;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空管专项扶持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场与空管签订的协议;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客运补助,执飞航空公司每半年(每年6月份、12月份)向当地机场申请,由机场汇总,并经市航空办、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审定拨付。

(二)货运补助,执飞航空公司每年向当地机场申请,由机场汇总,并经市航空办、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审定拨付。

(三)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的航空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向当地机场申请,由机场汇总,并经市航空办、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

(四)异地城市候机楼客运补助,由相关机场于次年度1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异地城市候机新增客运量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审核。

(五)空管专项扶持补助,由相关机场于次年度1月底前,根据与空管签订的协议内容提出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省财政厅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每半年审核研究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各相关机场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查实后,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各机场要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各执飞航空公司客货运量,客座率等航线航班培育的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办)。

第十三条  建立运营成熟航线航班退出补贴机制。对市场培育成熟、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的航线航班,经专项评估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有民航机场的市应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航空市场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航空市场培育管理办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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