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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85858143/202211-0002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成文日期: 2022-10-2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1-04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及《阜阳 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阜阳民航中心
关  键 词: 阜民航〔2022〕68号 浏览次数: 10297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及《阜阳 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4 14:20 字体大小: [ ]

中心各部门:

为加强阜阳民航中心采购、招标管理,按照2022年市委第六巡察组《关于巡察阜阳民用航空中心的反馈意见》(阜巡办〔2022〕62号)要求,对《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广泛征求了中心各部门意见。修订稿已经中心2022年第19次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部门,请各部门在实际采购、招标过程中,严格按本通知执行。同时,2021年3月2日下发的《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阜民航〔2021〕16号)废止。

 

附件:1.关于调整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

组成员的通知

2.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2022年10月27日


关于调整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为加强阜阳民航中心采购、招标管理,按照2022年市委第六巡察组《关于巡察阜阳民用航空中心的反馈意见》(阜巡办〔2022〕62号)要求,经2022年第19次中心办公会研究通过,调整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长:王朝东

副组长:段    王明东    

 员:燕  峰、彭志勇、管  珺、潘卫东、刘  凡、

梁青峰、李  彬、王  莹、张丙珠、刘  中、

李东阳、孙景军、刘  涛、洪万里

二、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采购、招标的政策法规,全面负责领导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中心采购、招标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研究决定中心重大采购、招标事项,审定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招标文件。

4.协调解决采购、招标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申请、采购招标、合同订立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5.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段虎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管珺、潘卫东、王莹、梁青峰、刘中、刘涛、

李彬。

招标资料员:刘海军、宋学良。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中心有关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指导中心有关采购招标项目的实施;

3.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心党组会或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实施的各类招标采购项目;

4.审阅自行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

5.招标资料员负责收集、记录、统计采购需求部门提交的已经审批实施的招标、采购、询价申请信息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招标、采购、询价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相关事宜;确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下发会议纪要等服务工作。

6.根据以下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

1)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配合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2)采用分散采购的由采购需求部门配合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7.依据实施项目的具体内容,按规范选取相关代理公司;

8.完成中心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20221027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采购招标行为,强化项目谋划和预算资金管理力度,以预算资金的源头控制,统筹年度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财购〔2021〕254号)、《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阜公管委〔2022〕3号)、《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操作指导规则》(阜公管委〔2022〕4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规范、高效、便于操作的原则。

(二)坚持监督审批原则。项目承办部门报经中心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三)利害回避原则。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四)对于同一年度、不同部门的同类项目,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合并打包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由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实施。任何科室(部门)、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依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坚决纠正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

第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成立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中心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领导采购招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管理中心内有关采购招标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段虎

成员:管  珺、潘卫东、王  莹、梁青峰、刘  中、刘  涛、

 

评委:燕  峰、管  珺、王  莹、梁青峰、刘  凡、李  彬、

潘卫东、张丙珠、刘  中、刘  涛、孙景军、李东阳、

洪万里、崔  强、王家乐、随  廷、张爱华、田兆峰、

饶铁军

招标资料员:刘海军、宋学良

(二)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拟订中心有关采购招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2、指导中心有关采购招标项目的实施;

3、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心党组会同意实施的各类招标采购项目;

4、审阅中心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

5、招标资料员负责收集、记录、统计承办部门提交的已经审批实施的招标、采购、询价申请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招标、采购、询价的有关事宜;确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和整理下发会议纪要等服务工作;同时将需挂网公示的信息及时提交信息科在阜阳民用航空中心网站公示。

6、根据以下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招标项目的承办部门;

1)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由项目申请部门作为承办部门配合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2)采用分散采购的由项目申请部门作为承办部门配合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7、依据实施项目的具体内容,按规范选取相关代理公司;

8、完成中心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9、评委按时参加中心采购招标评审工作。没有出现主观偏差的,年终将在中心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在年终考核中加3分。

第六条  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各部门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对照相关规范,谋划维修、维护、检测项目等,并制定年度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资金的,原则上不予执行;

(二)列入年度预算的,承办部门向中心党组会或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领导汇报采购项目情况及概算,经中心党组会或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领导研究同意后,依据批准的意见按程序实施;

(三)承办部门将需求报告、中心领导的审批意见、党组或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复印件、代理机构选取其分管领导批示意见,交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负责协助办理代理公司的选取工作和负责项目招标工作,同时将结果向其分管领导汇报;

(四)编制或协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提供需求清单、图纸、技术要求、工期、质量标准及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根据项目情况和预算情况咨询财务审计科并办理相关相关财政审批手续;

(五)承办部门会同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代理公司共同将控制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心办公会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购标的物、控制价、服务周期、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等,通过后由承办部门按程序实施;

(六)组织踏勘现场、招标答疑工作,答疑要用书面形式并告知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

(七)负责相关合同签订、实施、牵头验收等工作;

(八)项目采购的相关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按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并归档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移交中心档案室;

(九)招标工作完成后,承办部门立即填写招标代理公司工作评价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周内反馈至民航中心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七条  招标方式

根据阜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财购[2021]2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修订本年度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采购招标方式(采购限额将依据最新有关指导意见及时调整)。

(一)工程,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限额:

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限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工程和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采购限额达到400万元以上按《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阜公管委〔2022〕3号)执行。

(二)工程、货物、服务集中采购限额: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

2、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合法产品,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

3、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估价30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

1、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2、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合法产品,估价在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3、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估价在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

(四)工程、货物、服务承办部门自行采购限额:

1、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万元;

2、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合法产品,估价不足5万元;

3、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估价不足5万元。

4、工程,货物,服务估算价不足2万元的按《阜阳民用航空中心财务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执行。

(五)达到第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招标限额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报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集中采购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认承接主体。

(六)符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限额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报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分散采购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平台交易,确认承接主体。

(七)符合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招标限额的项目,由承办部门自行编制询价文件,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招标采购。经两次挂网招标流标后,承办部门报经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洽商采购。

(八)民用机场专用设备采购,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公告清单内的产品或服务项目:

承办部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在全国只有唯一供应商的,由承办部门报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党组会同意,经财政部门或发改委批准后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办理(具体供应商可在民航局设备平台查询)。

(九)因抢险、抢修、疫情防控等突发或紧急情况,需及时办理的,承办部门经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八条  招标程序

承办部门拟定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进行询价,向中心党组会或中心主任办公会汇报同意后,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达到公开招标(集中采购)限额的按照市财政局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由第三方代理公司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属于中心各部门自行采购的,由承办部门自行编制询价文件,在民航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1.承办部门组织开标会议,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评审结论,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联合体投标、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2.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投诉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4.因异议或投诉等因素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不再补充新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5.及时在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对接实施。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九条  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专家的选择按其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采购的,遵照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由中心承办部门自行采购的,其“评标委员会”由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委成员构成。每次会议召开前,由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从招标资料员排列的评委成员表中按顺序选定不少于3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评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向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原则上,承办部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承办部门需参加1人,负责现场答疑。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人独立行使一票“表决权”,并对个人意见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确定意见签字确认。在遵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条件下,按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过程,由纪检人员全程监督。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则按排序依次选择第二至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三名全部放弃的,重新招标。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选取与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及选取细则

(一)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6个月未被公管局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罚限制交易资格)。且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代理机构选取细则

1.由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项目代理公司的选取工作。

2.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6个月对各部门项目代理机构评价表的评分进行统计汇总,根据得分的平均值作为依据,平均得分最低的后二位代理机构予以淘汰,凡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限制交易资格处罚的代理公司,立即予以淘汰,中心各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经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予以补充。

3.代理机构选取由中心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资料员根据承办部门提供的事宜报告及中心党组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向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同意后,招标资料员提前一天通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及中心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代理机构选取会议,参会人员通过投票决定,得票多的代理公司获得代理资格,代理公司一次只能获得一个代理项目。承办部门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中心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4.重大、特别复杂和急需办理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取由中心采购招标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召集有关承办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原则上采用得分高、能力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多、口碑好的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设计,合同约定及变更签证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含项目开工报告及开工时间、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交工自验报告和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有关资料和相关合同文件,项目变更签证及补充协议等)

(二)如果委托第三方监理或需提供第三方提供的质量检测的,应有监理或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三)申请验收单位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和项目管理资料等;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成员的组成:

1、货物类项目由承办部门、财务审计科、安全监督科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2、服务类项目由承办部门、财务审计科、中心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工程类项目由承办部门、财务审计科、规划建设科、项目使用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4、项目金额较大及专业性强或施工工艺复杂的项目,经承办部门请示其分管领导同意可外聘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5、承办部门负责人任验收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供应商自验合格,向承办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承办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根据项目单位自验情况及监理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项目的性质确定验收小组以外的其他部门成员,商定验收时间,并于验收前3日,向参加验收人员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按设计图,招(投)标文件,合同、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

1、凡验收材料齐全,真实,完成项目合同书主要内容,可以列出需整改项的内容,给予“合格”结论;承办部门按参加验收人员提出的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后向提出意见的验收人员进行反馈;

2、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约定所有目标任务,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的;给予“不合格”结论。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组长对小组成员提出的验收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准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招标,验收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阜阳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办发〔2022〕13号),机关纪委通过列席会议、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中心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招标,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监督过程中,机关纪委仅对公开、公平、公正性发表意见,不得对招标内容和结果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招标,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选取,采购招标,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中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由机关纪委或移交市纪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织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阜阳民航中心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开标会议纪律

2.货物、服务类验收报告单

3.工程类验收报告单


附件1

开标会议纪律

 

为维护开标会议秩序,确保开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宣布开标会议纪律:

1、各方交易主体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不组织不参与涉黑涉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活动,不为涉黑涉恶人员通风报信,坚决杜绝招投标活动中涉黑涉恶七种情形;

2、与会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各监管部门对涉黑涉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干扰办理涉黑涉恶案件;

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准时出席会议并服从安排;

4、会场内禁止随意走动和高声喧华,手机等通讯工具自觉关闭或调至振动,不得在会场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5、会场内禁止吸烟,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6、监标、唱标、记录等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责,认真负责,确保开标过程合法,准确;

7、开标过程中有异议的,应先举手示意,征求主持人及招标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提出;

8、违反开标会议纪律的,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开标结束后,投标人应有序离场,不得接触评委人或打听评标情况


附件2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货物、服务类)

 

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供应商履约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履约时间、技术标准、服务态度)


验收意见


供应商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验收小组组长签字:


附件3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采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类)

 

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履约时间、技术标准、服务态度)


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

(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验收小组组长签字: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阜阳民航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及《中心采购招标办法》的通知.docx [42.1 KB]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阜阳民航中心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及《中心采购招标办法》的通知.pdf [26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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