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485858143/202306-0003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文 号: | 阜民航〔2023〕43号 | 发布日期: | 2023-06-30 |
政策咨询机关: | 阜阳民航中心运输服务部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8- 21052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阜阳机场货运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 | 阜阳民航中心 |
关 键 词: | 补助资金 | 浏览次数: | 2192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中心各部门:
《阜阳机场货运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阜阳民用航空中心2023年第1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2023年6月12日
阜阳机场货运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管理省级财政专项用于阜阳机场货运发展的补助资金,开发培育航空货运市场,依据《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皖交民航〔2022〕144号)有关规定,参照合肥、芜湖等机场先进做法,结合阜阳机场货运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阜阳机场货运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货运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阜阳机场货运增量的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货运补助项目参照《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皖交民航〔2022〕144号)及合肥、芜湖等机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货运补助资金当年使用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当年省级财政厅及交通厅下发的航空发展专项经费的货运补助资金总额。
第四条 运输服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年度补助预算;
(二)拟定初步补助方案,报中心党组会议研定;
(三)与相关企业商谈签订补助协议;
(四)督促相关企业履行协议;
(五)审核协议约定指标完成情况;
(六)协助相关企业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方式、范围
第五条 货运补助资金实行后补助,每一年审核兑现一次。
第六条 货运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阜阳机场货运增量、航空货代货运增量、卡班运输、空空中转补贴。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七条 货运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如下:
(一)承包阜阳机场航空货邮销售任务,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
(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阜阳机场进出港国内货邮累计达到50吨(含)以上的货运代理企业;
(二)以卡车运输方式从事阜阳机场出港航空货邮的货运代理企业。
(三)以阜阳机场为中转站开展国内货运空空中转业务的货运代理企业。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阜阳机场货运增量补贴,是指对机场(承包机场货邮销售的企业或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年度货邮吞吐量增量部分,根据省民航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每吨补助不高于2000元。
第十条 航空卡班运输补助是指对在阜阳机场出港航空货邮进行地面运输的补助,以阜阳机场为中心,以实际航空货邮地面运输距离作为确定补助标准的依据,补助标准如下:
(一)0至20公里(含)的,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0.2元;
(二)21公里以上,按照载运货量每公斤补助0.4元。
第十一条 空空中转补助是指对以阜阳机场为中转站,经航空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阜阳,再以航空运输方式运至目的地的中转联成运输给予的补助。补助标准:对组织航空货邮经阜阳机场国内空空中转业务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每公斤补助不高于1.0元。
第五章 申报材料、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机场货运增量补助申报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货邮吞吐量报表;
(四)机场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经营协议;
(五)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六)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航空卡班运输补助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卡车运输量报表;
(四)机场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补助协议;
(五)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六)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空空中转补助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空空中转量报表;
(四)机场与相关企业签订的补助协议;
(五)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六)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阜阳机场货运补助资金的申报,由相关企业每月汇总,向阜阳民航中心运输部提交申请资料,经运输部初审,初审后提交财务审计科、机关纪委、市场营销科集中会审,审核无异议后,记录封存。于次年1月31日前运输服务部按中心相关程序办理后续补贴手续,转账支付至审批通过的相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规范货运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有效控制决策风险和降低廉政风险,形成前期谈判、评估研究、会议审议的会商决策机制。
第十七条 中心机关纪委对资金使用及补助范围等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中心相关部门擅自改变、挪用或货运外包单位骗取专项资金,经查实后,情节较轻的,依据中心相关规定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民用航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1:阜阳机场货运机场增量申请表(机场增量)
附表2:阜阳机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卡班)
附表3:阜阳机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转)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
2023年6月12日
附表1
阜阳机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机场增量)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
上年度进出港货邮量 |
| 本年度进出港货邮量 |
|
年度货邮增长量 |
| 申请项目 |
|
补助标准 |
| 申请金额 |
|
申请补贴基本情况 |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集中会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表2
阜阳机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卡班)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
上年度进出港货邮量 |
| 货邮始发地 |
|
卡班运输量 |
| 卡班运输距离 |
|
补助标准 |
| 申请金额 |
|
申请补贴基本情况 |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集中会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附表3
阜阳机场货运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转)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
中转运输量 |
| 申请项目 |
|
补助标准 |
| 申请金额 |
|
申请补贴基本情况 |
| ||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集中会审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
阜阳民用航空中心主要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